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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 2015-08-15 15:10:52 | 浙江省 其他專業 | 9460查看 6回答
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6.2條
清單規定: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如果某一清單項,工程量減少了15%以上,但是投標的時候綜合單價已經高于了市場價,該項目綜合單價是否也應調高?問題補充:已經高于市場價或等于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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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調高調低的前提是工程量的增減幅度,而不是綜合單價的高低市場價。因為工程量是招標單位負責的,如果結算時工程量少了很多,對施工單位而言就有損失,比如施工時準備的人力或物力等(比如按原來計算應該投入的安全文明費,實際分部分項的費用少了)。也不能理解圖紙上量算的不對,因為工程量清單,按圖紙算工程量,誤差在15%范圍的,也基本不存在(合格的造價人員),所以出現此種情況最大的可能就是施工中工程量減少,因此應該調高單價,彌補施工單位一定的損失。(注:市場價的高低,其實也很難參考,特定的單位、環境等因素,報價是不同的,甚至還有某些投標報價技巧,比如不平衡報價,都是可以的)供參考
2015-08-17 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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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規定投標價必須低于市場價,規范更沒有提及市場價。
而且其用詞為“應予”,不是強制性條款,調與不調在于合同專用條款而不在于清單規范。
2015-08-15 15: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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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規定: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如果某一清單項,工程量減少了15%以上,但是投標的時候綜合單價已經高于了市場價,該項目綜合單價是否也應調高?
——:這個提高是相對于起初的報價而言,不是相對于市場價的
為什么投標報價會高于市場價
是不是材料有特殊要求
否則不應該中標的
如果投標報價已經認可,那么這個價格就不算高,在這個價格基礎上應該重新調整低于15%的那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
2015-08-15 1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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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規定: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如果某一清單項,工程量減少了15%以上,但是投標的時候綜合單價已經高于了市場價,該項目綜合單價是否也應調高?
這個調高要施工方報單價,然后甲方要予以確認的,就是說其實要雙方再協議好了,或者說審計的時候雙方要都能認可,如果投標單價已經很高了,這里也不一定要調高,要調高也要看是怎么調的,調的是不是合理,不合理的話也是不可以的
2015-08-15 1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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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要調高的,按照清單的說法的執行。
2015-08-15 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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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同約定,那就要執行合同。如果是增量調低單價,我說單價低了是不是可以不調整呢。顯然不可以。不要按某人個人理解解決合同問題。沒有明示條款就是推測也是按著公平公正原則。
2015-08-15 1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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