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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jtsjc@126.com 2014-12-15 11:14:34 | 山東省 土建 | 5482查看 1回答
土石方工程套定額的問題
為建廠,把山坡經爆破整平,石方外運(4萬多方)。乙方報預算套定額1-3-23 、1-3-43、1-3-44按基礎土石方報的。我是甲方。中介造價審計按獨立土石方進行了調整,但定額1-3-43(挖掘機挖集石渣)給保留下來了,經查山東省定額解釋,我認為所套定額已包含出渣費用,再套1-3-43是重復了。簽證資料上說明是這樣寫的“挖掘機挖集團、裝車、自卸車外運1KM內”。給中介談,中介為避免麻煩,以簽證寫的不同意去除,跟乙方談,乙方也不意去除。但我認為即使不考慮重復與否,獨立土石方定額中沒有單獨的挖集項,是不應該跑到基礎土石方中套1-3-43定額的。請問專家,是否應去除?另外主廠房基礎石方爆破外運(6000多方)也是套了上面3個定額,是否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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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1-3-43子目是挖掘機挖集石渣,它的工作內容顧名思義,就是挖掘機挖集中起來的石渣。
是否應該套用該項定額,主要是看看實際施工中有沒有發生該項工作內容。如發生了該項工作內容,獨立土石方中沒有相應定額子目,可以套用基礎土石方的定額子目。
“但是1-3-44定額中或1-1-18定額中已經包括了出渣的費用,如果再套1-3-43,是不是增加了甲方成本,也不符合施工工序吧?爆破后,都是很大的石頭,不是什么石渣,不可能挖集,雖然簽證上簽挖集了,但也許是乙方故意的而甲方沒有注意。”
是的1-1-18定額子目,是爆破后直接采用挖掘機挖渣自卸汽車運渣1km內。象你描述的如此較大的爆破工程量,是不應該進行集渣后,再進行挖集渣的。
2014-12-15 1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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