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qq.com 2014-09-05 16:56:22 | 江蘇省 土建 | 1058查看 3回答
關于2013清單風險部分問題
2013清單規規范規定了發包方承擔的風險因素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人工費調整文件、以及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的調整均由發包人承擔。 我想問的是前2條我都知道怎么調整,最后一條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具體是指那些材料?這里指的政府管理或定價的材料是不是就是沒個省的信息價里面的內容?還是說有明文規定政府負責的材料有哪些?
全部回答
(3)
首答僅用{{minutesHtml}}
-
已采納
有明文規定的,各個省的不同。
江蘇省定價目錄的你可網上自行搜索“蘇價綜[2002]214號”文件。
這里所說的政府管理或定價的材料不是信息價里面的內容。
關于2013清單計價風險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的調整均由發包人承擔”
規范編制組是這么解釋的
2014-09-05 23:13:12
-
2013清單規規范規定了發包方承擔的風險因素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人工費調整文件、以及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的調整均由發包人承擔,這個條文并不能完全作為我們承發包雙方的計價行為規則。作為全國國家計價規范,實際上清單的上述條文是很難做到全部適用于全國各地的。同時也是不應該有國家規范來確定本來應該有承發包雙方二位市場主體來決定的內容。
承發包雙方各自所承擔風險應該在承發包合同中來約定。政府不應該該來管本來應該由市場來決定的事情。
江蘇的情況我不是很了解,就北京來說,就根本不存在政府定價的材料,而所謂的政府公布造價信息價也只是一個供承發包雙方參考的價格,沒有任何約束力所以也就不存在“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的說法。
2014-09-06 07:22:10
-
答:2013清單規規范規定了發包方承擔的風險因素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人工費調整文件、以及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的調整均由發包人承擔
這個條文并不能完全作為我們承發包雙方的計價行為規則。作為全國國家計價規范,實際上清單的上述條文是很難做到全部適用于全國各地的。同時也是不應該有國家規范來確定本來應該有承發包雙方二位市場主體來決定的內容。
承發包雙方各自所承擔風險應該在承發包合同中來約定。
政府不應該該來管本來應該由市場來決定的事情。
江蘇的情況我不是很了解,就上海而言就根本不存在政府定價的材料,而所謂的政府公布*其實是總額總站)的信息價也只是一個供承發包雙方參考的價格,沒有任何約束力所以也就不存在“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的說法。
2014-09-05 21:03:31
還有0條追問正在審核中,請稍后回來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