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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2014-03-14 15:29:35 | 陜西省 其他專業 | 5621查看 1回答
《陜建發[2009]3號文件》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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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設廳關于主要建筑材料
價格風險約定及調整的通知
陜建發
[2009]3
號
各設區市建設規劃局(建委、建設局),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為穩定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原
則,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33
號)規定,對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的風險約定及調整通知如下:
一、發承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落對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施工安
全和工期的影響,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主要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包括風險范圍、風險幅度和
超出風險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主要建筑材料的種類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的風險幅度宜
控制在合同約定價格的
±
5%
以內。
二、工程招標人或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企業編制的招標文件中應對投標人主要建筑材料報價提出明
確的風險控制要求,最高限價應按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當期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價編制。
三、本通知在下發前已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
是、風險分擔原則合理解決工程價款結算事宜。
1
.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建材價格風險范圍、幅度和超出風險范圍、幅度調整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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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價格風險。
四、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約定的價差應按規定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和稅金。
五、本通知自執行之日起,尚未簽訂發承包施工合同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材價格風
險范圍幅度和調整辦法,仍不約定或約定所有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等不合理條款的,其價差應由發包人承
擔;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報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其低報部分(以工程所在地當期綜合信息價與報
價的差額)由承包人承擔。
六、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凡合同未約定主要建材價格風險或約定不
明確的,應要求發承包雙方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否則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合同備
案手續。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
00
九年元月四日
2014-03-14 17: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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