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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外閑人 2013-10-10 20:59:36 | 河北省 其他專業 | 3756查看 2回答
合同漏項,變更問題
河北唐山的工程,已施工完成一半了,但合同是低價中標,且存在大量漏項和變更問題,到現在與甲方仍沒有一致意見。合同具體情況如下:1、專用合同條款里“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方式,合同價款調整因素為設計變更、現場簽證”;2、專用合同條款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固定綜合單價,以投標書的清單價為準,不進行調整,措施費用一律不予調整”;3、合同通用條款中第59.5條“工程變更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按第60條規定對價款進行調整”;4、合同通用條款中第60條規定“合同價價款調整方法按河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與計價規程》調整價款,具體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專用條款中沒有約定,按下列方法調整:(1)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10%以內、以外……(2)數量偏差5%以內、以外……(這兩條沒有爭議,關鍵是下面又加了一條)(3)本合同綜合單價不予調整。 請問根據以上合同規定,我們能要求甲方竣工前對缺項漏項及變更簽證進行重新組價嗎?因為是初學者,我老看這合同規定前后矛盾,規定了調整方法,但又老是提固定單價不予調整,這是什么意思?請各位高手給予指點,謝謝!問題補充:1、因為專用條款大于通用條款,是不是因為專用條款里約定“固定綜合單價,以投標書的清單價為準,不進行調整,措施費用一律不予調整”而且通用條款里在5%、10%調整方法后又約定“本合同綜合單價不予調整”,那我通用條款里關于5%、10%以為約定的重新組價就不能成立? 2、清單是招標時甲方提供的我們投標只負責組價,且當時只有三天時間,所以漏項都沒發現,也沒提出,現在已經施工我們能否要求對漏項重新組價?如果能是重新簽合同還是出補充協議?關于漏項,清單計價規程里有說甲方對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但我看清單計價規范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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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雖然合同條款中約定單價為固定單價,不予調整,但合同價款是可以調整的。
后面通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單價不予調整,而且你說工程數量存在漏項,即工程量是變更增加的,應該對你施工方有利,我認為,因為通用條款的(1)條,變更引起工程數量變化10%以內,單價不予調整,工程數量變化10%以上,超過部分的單價是要調減的。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2013-10-10 2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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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10%以內、以外……(2)數量偏差5%以內、以外……(這兩條沒有爭議,關鍵是下面又加了一條)(3)本合同綜合單價不予調整。以上三條約定是相同工程項目的調整辦法,說明相同工程項目在工程量變化時可以調整工程量但單價不能調整。清單報價中沒有的工程項目漏項可以經過發包人同意增加清單綜合單價,變更增加的清單報價中有的施工項目應該按合同約定的調整辦法處理。
2013-10-11 06: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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