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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inc 2013-08-09 14:56:11 | 廣東省 其他專業 | 4176查看 1回答
總價包干合同,變更簽證中稅金、總包服務費是否應計取?
總價包干合同中有約定:報價已含以下費用,不再單獨計取:稅金、材料送檢費、材料運輸、卸車費,調試費、施工及生活用水電費、2%總包配合費(扣除設備費后)、垃圾清運費、辦理報建及驗收的一切手續及費用、材料的采購保管費及材料、人工上漲等全部費用。 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簽證,其稅金、2%總包配合費是否應再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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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總價包干合同中有約定:報價已含以下費用,不再單獨計取:稅金、材料送檢費、材料運輸、卸車費,調試費、施工及生活用水電費、2%總包配合費(扣除設備費后)、垃圾清運費、辦理報建及驗收的一切手續及費用、材料的采購保管費及材料、人工上漲等全部費用。 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簽證,其稅金、2%總包配合費是否應再計取? 首先如果總包能控制分包的造價,分包施工期間發生的變更、簽證就可以再收2%總包配合費,如果不能控制分包的造價,就不能收到,從你的提問中可以看出,你對總包管理費、配合費概念并不是很清楚,如稅金是包含在總造價中,總包配合費是對分包總造價-設備費收取的,具體操作看http://blog.fwxgx.com/articles/99903。
2013-08-09 15: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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