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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D 2013-07-15 16:38:13 | 遼寧省 其他專業 | 8439查看 13回答
f關于“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5%以外的工程量”理解
情況是這樣的,假如合同價款350W,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送審700.7W元。其中合同23.3項有這樣一句話“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5%以外的工程量”,現在審計局要因為這句話審減我單位關于變更部分的±5%的價款,請問合理么?為什么我覺得這話一點都不嚴謹呢,可以有2種理解方法! 第一種:就是審計局的想法,扣除5%的價款 第二種:5%就好比一個分數線,超過了就是大變更,應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為準,不應審減5%。問題補充:如果合同價款是350W,其中有100W是甩項變更,也就是負變更,送審價還是700.7W,那么既有正變更又有負變更,這又將如何?我的理解:負變更的-5%按合同應給予,正變更的5%應予扣除,那么是不是正負抵消呢?您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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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納合同是總價合同,±5%對對總價合同的一個保護性規定,工程有增減是很常見的事,多數是以增加造價居多。總價合同和±5的意思就是合同價350萬,結算時如果是合同額的95%的話,審定額仍然按350萬為準,如果結算額是367.5萬以內,審定額按350萬。 超過367.5萬時,超出部分按實際計算,但應扣減367.5-350=17.5萬的額度,就是說700.7萬如果沒有審減的話,審定額應該是700.7萬-17.5=683.2萬 正變更和負變更相對對減,不在分別單獨考慮±5,是以對減后的結算總額為標準扣減合同約定的±5,最后總額還是700.7萬-17.5=683.2萬
2013-07-18 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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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因設計變更工程量超過原有清單工程量的5%即可調整價款。而不是扣除5%的意思。
2013-07-16 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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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負百分之五之內的屬于施工方承擔,超出部分作為變更量,比如投標100平米,現在變為104平米,這個不能作為變更,執行原原投標量及價格,不變動。如果實際量變為110,那計算變更的量為110-100*(1+5%)=5平米,而不是10平米,超出百分之五部分才是甲方承擔部分。至于價格,根據合同約定,如果投標有相同單價,一般是增加調低單價,減少增高單價。
2013-07-18 17: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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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規范很明確,風險幅度5%是由雙方承擔的,不過是何時誰承擔而已。固定總價合同,也不能單純看總造價變多就扣減,而應實事求是的判定。清單工程量變減的超過5%的風險由發包方承擔,比如清單工程量減少100萬,只能從總價中減去95萬;工程量增加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比如增加100萬,也只能計取95萬。單純按總價增加而把全部風險強加到承包方身上是不合理的,如果必要,你完全可以審定仲裁。
2013-07-18 17: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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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約定執行。
2013-07-15 1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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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假如合同價款350W,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送審700.7W元。其中合同23.3項有這樣一句話“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5%以外的工程量”,現在審計局要因為這句話審減我單位關于變更部分的±5%的價款,請問合理么?為什么我覺得這話一點都不嚴謹呢,可以有2種理解方法!第一種:就是審計局的想法,扣除5%的價款第二種:5%就好比一個分數線,超過了就是大變更,應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為準,不應審減5%。 清單很不嚴謹,這里有解釋http://blog.fwxgx.com/articles/224782。
2013-07-15 16: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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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字面上講兩種解釋都沒有錯,但是個人支持第二種解釋,曾經歷的一個工程也是按第二種解釋執行的。 雖然固定總價合同工程量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但因設計圖紙變更而使工程量發生變化的,那原工程量5%部分的風險并沒有約定依然由施工方承擔,也就是說承包方承擔的是圖紙未發生改變時工程量的風險,這5%是未變更時的,發生變更就理應按實際工程量結算,個人看法,供參考。 合同指的清單量5%就是投標文件里的清單量,是一個已確定的值。
2013-07-15 17: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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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假如合同價款350W,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送審700.7W元。其中合同23.3項有這樣一句話“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5%以外的工程量”,現在審計局要因為這句話審減我單位關于變更部分的±5%的價款,請問合理么?為什么我覺得這話一點都不嚴謹呢,可以有2種理解方法!第一種:就是審計局的想法,扣除5%的價款第二種:5%就好比一個分數線,超過了就是大變更,應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為準,不應審減5%。 對,合同非常明確,無論增加或減少,均要按先計算±5%,即增加部分,計算為工程增加造價*95%,減少造價,也是減少造價*95%。 如果合同簽訂如下條款: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超出±5%的工程量,按實結算,就不扣減。
2013-07-15 23: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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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種情況只能說是你們定合同沒有審查明白。本來是為承包方避免風險的,為審計方利用也是在清理之中的。你的第二種理解完全正確,但是你沒有填上按實計算幾個字啊。 2:假設原工程量是100立方,變更實際用150立方,100*0.05=5方。工程量只記取145立方。你們審計還算客氣的,審減變更50方的5%,50*0.05=2.5方也就是說最后計取147.5方。這就看你們變更部分的大還是原工程量大了。 3:同樣假設工程量是100立方,變更實際用95立方,最后工程量是100立方。如果實際用50立方,那么工程量只能審減45立方,也就是最后工程量55立方,你覺得這樣審計能答應?你實際用50立方,會給你55立方嗎? 4:遇到這種情況,這種合同就盡量使損失降到最低把。
2013-07-16 0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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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字面意思是: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5%以外的工程量,予以調整合同價,也就是審計的意思,總價調整需要扣除這個5%; 這個條款文字組織的不好,不是這個條款應該表達的意思,疑似故意挖的陷阱。 一般的表述意思,應當是: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超過清單量工程量的±5%,予以調整合同價。雙方都控制一個風險承擔范圍。 如果不想給5%,我建議你和建設單位溝通一下,也許還有回轉余地。
2013-07-16 07: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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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的做法不是沒有道理,變更調整的范圍:清單工程量±5%以內不調,只有超出±5%以外的工程量,才屬于應該調整的工程量,增加或減少是對等的,沒有什么不妥。
2013-07-16 0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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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解,作為風險范圍,正負5%是不作為調整的,也就是說350*5%=17。5萬以內的變更是不調整的,無論正負變更;作為甩項變更,在一個合同內,并且很明顯實際完成工程量遠大于合同額,超過了風險承擔范圍,應進行變更。這5%扣是合適的,雙方都有風險,單純從合同角度來講,甲方也有5%的負損失啊
2013-07-18 1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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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看了你的合同附圖文字,總覺得合同的約定寫法有問題,不是很嚴謹。當然就目前結算來講這個已經是無可挽回的事情了。 1)首先很明確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的調價條款,那么結算價就是合同價。 2)合同第23.3條約定的是 合同價款可以調整的具體條件“因設計變更及合同變更發生的在清單量±5%以外的工程量”。這句話是不通的、沒有講完整的話。 這句話的第一層意思 只有設計變更這一個行為所引起的費用變化(這里不用費用增加、或者減少)才是合同調價的條件行為,而象一般的費設計變更原因引起的簽證等不應該包括在內。 第二層意思 如何來從量的數值上確定調整的范圍 這里原合同的寫法不嚴謹。既然前提是固定總價合同,那么就不應該在把工程量的計量來作為一個劃定是否可調正的條件,而應該直接以設計變更所引起的分部分項費用合計來作為判定條件,不然會出現一個意想不到的結果(舉例如下:項目設計變更有XX項,而每一項的工程量和清單工程量的差異均不超過5%,那么按合同條款,這樣的每條設計變更均不能調整。但是應為變更的項目很多 總的合計數量還是很客觀的,但是按合同約定就是不能調合同總價。同時還有一個問題,如果設計變更的項目原來清單是沒有的,該如何來認定呢?) 第三層意思 在設計變更超過清單量5%的基礎上,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的范圍不是原來固定合同總價的全部,而是超過5%以上的部分。 對固定總價合同項目 結算價=合同價±(經過審定的設計變更造價-合同價*0.05%) 為啥說 不能理解成一旦設計變更超過清單5%了就可以 “應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為準從新計算總價”。這里有個原則要注意。合同約定的總體原則是 固定合同總價,這是一個大的框架,所以結算時原來固定的合同總價是不能變的,這是合同的基本原則,這個基本原則不能用后續的條款來否定它,而后續的條款只能來細化、補充前面的約定條款。所以后面的23.3條的意思只能理解成結算試在發生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如果XXXX的條件滿足時,那么這個結算價就不再等于合同價,而是在合同總價的基礎上結合設計變更的造價進行調整(增加或者減少)。但不是去再進行一次重新計算合同總價 你的送審結算就有問題,應該分二塊,一快是原合同總價(固定部分,不用明細只要一個數字),另一塊是 設計變更部分(包含沒有施工的100萬也是屬于設計變更范圍)。 所以你的這個項目結算價=350+(審定的設計變更造價-17.5)(單位萬元) 不可以從頭再重新按實際工程量計算一個總價。
2013-07-18 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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